浅谈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与农村信用合作的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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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主体业务单一:从我国目前的可以放贷的品种看,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及抵押贷款等,可是一些贫困的地区的乡镇依然保留着传统的存贷业务,新型的比如像,保险,基金,咨询等很少,这不能满足现代农民的需要,所以应该投入更多的具有新时代创新的业务服务。 
   2.农户企业贷款流程繁琐: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农民企业也由原来的小型逐渐转化为中大型企业,小的贷款额度满足不了产业的经营,而且贷款的审批越来越严格,阻碍了一大批有前景、效益高的中型企业。

  3.法律意识宣传不到位:大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低,社会诚信意识不强,导致农业贷款难以收回的现象逐渐增多,有些不法分子只管借钱,却不肯还钱,这是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杜绝此恶劣现象的产生必须加强对农民法律认识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到拖欠还款应受到公安机关的制裁。 
   4、金融支农力量薄弱:我国乡镇的主要银行是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中国的“四大银行”并未参与到农村的金融建设,这使信用社的资金有限,不能帮助更多需要贷款的农民放贷,而且邮政储蓄一直以“谨慎信贷”为经营思路,进一步造成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艰难。 
   四、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构建与农村信用社发展战略 
   最近几年国家政府大力支持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策略,比如重庆和山东地区成立了农村土地交易中心,尝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山林全等“固化的物权”转变为“活化的资本”,这都是新型政策的体现,是我国建设新型农村的好榜样。以下是几点切实的方案。 
   1.深入研究修改相关法律: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时代意义,现如今我国对于金融体系农村信用社的一些有关规定已经没有意义,必须修改相关的政策,比如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木承包权不能抵押的现状。深化农村产权制度等配套改革,加快农村的金融发展。大部分农民进城创业时,没有资金,在城里贷款十分的繁琐,建议我国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的确权领证,提倡固有资金合理流转。 
   2.建立“信用担保中心”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用担保”的建立可有效的切实为农民服务,农民可以通过该中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担保中心可以直接调查农民实有资产,落实农民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并催还欠款,这也可以节省银行的资源。 
   3.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银行在农民无法还贷时,可以将农民的农村房屋及土地当做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交易中心将国有资产变成“现金”。农民可以在自己的乡镇创业,也可以带着现金去城里创业。 
   4.制定农村发展整体规划,加快构建农村金融体系:农信社至始至终要坚持支农主力军的地位和作用,保持县级法人地位,要深入研究金融机构整体表现的问题,对银行化改革要结合实际,并慎重和稳妥的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加大政策的实施力度,严格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完善相关有缺陷的制度。 
   5.明确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开办建设“三农”贷款和农村的基础设施信贷业务,帮助贫困地区的发展,是提升金融服务,实现社会效益的经济最大化措施,把“三农”作为业务经营的第一要务,结合农民需要的优惠政策,不断的调整信贷结构,放宽贷款的政策,对农村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结 
   建立新型农村体系对于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起到主导的作用,农村金融和“三农的发展”密不可分,必须深刻认识和研究农民实际贷款的需要,积极应对和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对于金融机构服务的迫切需要,结合实际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的金融整体结构。 
   
   参考文献: 
   [1]余利民.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9(5). 
   [2]王国荣.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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