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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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包括:反洗钱、反传销、反高利贷、反非法集资、反诈骗、反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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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反洗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洗钱目的是将黑钱洗白,其核心是欺骗,通过将资产伪装成合法收入,或将其伪装成由与真正所有者不存在任何关系的第三方拥有。

03、

反传销

反传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传销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04、

反高利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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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四大基本特征”: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公开性;三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四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06、

反诈骗

诈骗是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金额三千元可以立案,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的,就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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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赌博

依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2005 年5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或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属于“聚众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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