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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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2.什么是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

(1)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地区政治集团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人民群众、商业组织等,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如美国中央情报局(CIA)、英国军情六处(MI6)、俄罗斯联邦安全局(FSB)、以色列摩萨德(Mossad)、日本防卫厅情报本部、韩国国家情报院(KCIA)、台湾“国防部军事情报局”、台湾“国家安全局”等等。

(2)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3.什么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

大学生如何增强反间防谍意识

(1)树立“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识别能力,在与境外人员接触时严守国家秘密。

(2)善于识别各种伪装,发现外教或境外人员在不恰当的场所宣扬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散布极端的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潮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高校保卫部门报告。对于收到的反动心战宣传品要及时主动上交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高校保卫部门,防止扩散和产生不良影响。

(3)到境外学习、旅游前,应了解、掌握国家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坚决抵制敌对势力的策反、拉拢、威胁、利诱等活动。

公民如何在日常交往中增强保密防范意识

(1)学习保密常识,接受保密教育,正确认识保密与窃密的斗争,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内外有别,不要涉及我内部的人事组织、社会治安状况、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经济建设中各种未公开的数据资料。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回避或按上级的对外口径回答。

(3)在与境外人员接触时不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对方向我索取科技成果、资料、样品或公开询问我内部秘密时,要区别情况,灵活予以拒绝。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要带境外人员参观或进入非开放区域、场所;不准境外人员利用学术交流、讲课的机会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不要填写境外人员发放的各种调查表,或替他们撰写社会调查方面的文章。

(5)在新闻出版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原则,不要随意刊载有关国防、科研等事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国外刊物上发表文章,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要为境外人员提供或代购内部读物和资料。

公民发现失密、泄密和窃密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

公民发现有以下失密、泄密和窃密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的。

公民在境内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实施了间谍行为,应该怎么办

公民在境内受胁迫或受诱骗实施了间谍行为,一定要悬崖勒马,立即停止间谍行为,并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如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时应该怎么办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时,应当立即拨打举报电话:12339,或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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