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的政府绩效审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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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科学的政府绩效观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思想与战略。本文在探讨科学绩效观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科学的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地位、模式与标准等基础性问题。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绩效;政府绩效审计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新的概括,显著特点就是把科学发展观有机地嵌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使科学发展观成为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各项工作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对于政府公务人员而言,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树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观。政府绩效审计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绩效评估行为。因此,树立科学的政府绩效审计观是科学的研究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地位、模式与标准的基础性问题。
  一、树立科学的绩效观
  当今世界,发展已成为各国讨论的共同主题。美国管理学家Harrington Emerson指出,正是人类活动的低效率导致了贫困,多数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仅达到60%的效率,人类的效率潜能仅利用了不足1%。可以说,政府绩效小小的改善将会带来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为进一步的发展铺平道路。对我国而言,由于广泛存在政府公共物品供给能力低下的现象,因此,政府绩效的改善具有更为紧迫的意义职称论文。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尊重人依靠人的社会发展规律。中国历史上,从封建皇权统治到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权者在认识上形成一个误区:将政府职能的全能化等同于为人民服务,将政府垄断资源的生产和分配视同为替人民着想。所以,政府的行为即为政绩,将政府包办视为人民社会生活的需求。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才打破了政府垄断的局面,人民自我意识的觉醒使政府不得不重新认识和定位自身的职能。“以人为”本概念的提出正是我国政府制度建设的重新定位,要求政府在制度建设时要尊重和体现人的意志,保护人的权利,牢牢树立“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观念。由此起点决定的政绩观,才能体现政府的核心价值。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是衡量政府绩效的根本标准。
  科学的政绩观不能忽视全面、可持续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前,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四个现代化,政策主要体现了对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三大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发展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环境保护五个方面的社会主义发展观。即在考察政府绩效时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关注政治发展绩效、文化发展绩效、社会发展绩效、环境保护绩效。
  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讲究“和谐”的思想,儒家学派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的本质是一种有原则的统一。科学的政绩观体现的正是这种“君子和而不同”的和谐统一。期望通过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观念的发扬,实现政府公务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形成对国家发展的治理。美国学者曼纽尔•卡斯特[1]认为:“在构建社会时,每一种认同建构的过程都会导致一种独特的结果。合法性认同产生公民社会,也就是产生一套组织和支付,以及一系列被结构化、组织化的社会行动者,这些社会行动者同时也再生的产生出合理化其结构性支配来源的认同。”这强调了认同一种观念的力量,既提升了科学政绩观的合法性基础,又强化了政府公务人员的社会角色意识,使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在既有的价值观念范围之中。
  树立科学的绩效观,既要树立政府科学的绩效意识,更需完善的绩效体制。政府绩效审计作为一种依据一定标准,是一种对政府绩效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政府绩效审计属于政府绩效评估的范畴,是政府绩效评估的一种特殊形式。政府绩效审计和政府绩效评估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政府绩效评估所要关注的就是政府绩效审计所要注意的。孟华[2]认为政府绩效审计的“改善绩效”目标是通过审计这一专业活动对政府机关的经济性、效率与效益的评价与检查,来督促政府机关改进管理程序与过程,调整职能运作,以便产生更好的绩效。从理论上论证了良好的政府绩效与政府绩效审计的关系。实践上,美国政府2004年7月7日将美国审计署更名,将原来的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变更为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名称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在《政府审计准则》中规定GAO的使命是强化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绩效。实质是让政府审计部门承担政府绩效评估的职责,并且提出绩效改进意见[3-5]。
  二、提高政府绩效审计地位
  绩效审计是政府绩效评估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绩效评估目标的一种有效方式[6]。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地位和实践与西方绩效审计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美国作为世界上开展绩效审计比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1972年,GAO公布了《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及功能的审计准则》,指出:政府审计也要考虑政府组织是否达到了批准项目和筹集资金时所期望的目的,工作是否经济、有效,是否遵循现行法规。在世界政府审计史上中第一次提出了“绩效审计”,并对绩效审计的内容、实施和报告作了具体规定。1988年,GAO将《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及功能的审计准则》改为《政府审计准则》,开创了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两大内容的政府审计模式,其中第六、七章分别为绩效审计现场作业准则和绩效审计报告准则,详细规定了绩效审计的操作步骤和要求;1994年和2007年GAO又对准则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完善[7]。
  20世纪60年代英国议会及学界要求改革审计制度以适应政府角色的改变,特别是赋予审计长超然独立的地位。1983年,《国家审计法》提出建立国家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NA0)。NAO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进行绩效审计。1979年,澳大利亚有关绩效审计的授权写入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审计法赋予了审计长对政府公共管理机构实施绩效审计的权力,只是对于国有公司的绩效审计必须得到澳大利亚总理的同意或请求[4]。
  国际经验表明,与绩效审计有关的立法是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前提。不论在哪个国家,绩效审计总是依法建立和开展。而我国绩效审计立法的发展,除了《审计法》中提到效果审计概念外,其他规定均未涉及绩效审计;地方性法规中只有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珠海市《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引入了绩效审计概念。与其他国家绩效审计健全的法律体制相比,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显得相对单薄。而在实际审计过程中,法律的威慑力往往能够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目前在实践中,要运用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绩效审计的地位,必须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制定部门和政府审计人员共同的努力。首先,需要政府审计人员统一思想和认识。加大宣传绩效审计的力度,重大绩效审计案例实行公告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多场合、全方位宣传中国特色绩效审计。其次,已经实行绩效审计的审计机关应积极推广在绩效审计中获得的经验。陈宋生[8]通过问卷调查和实证检验的方法得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审计人员越赞同开展绩效审计”,证明了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实行政府绩效审计的必要性。第三,积极推动有关绩效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完善,努力做到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条款规范绩效审计。在做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制定工作中,注重涉及完善有关绩效审计的内容。立足我国审计实践,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争取较短的时间内出台绩效审计准则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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