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就业补贴一般什么时候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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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补贴是地方性政策,每个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可以去当地的政府人事部门及劳动就业局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大学就业补贴一般什么时候下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就业补贴一般什么时候下发

大学就业补贴一般什么时候下发

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发放时间一般是12月下旬。如果你是大二、三、四的学生,就需要在暑假之前向老师要一份申请书回家填写,开学以后学生选定之后,大约在10月份的时候国家就会发放了。

大学就业补贴申请条件

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具体的毕业生求职补贴在不同的学校会有所不同,发放的数目和时间也不相同。具体可以向所在学校相关老师或地区政府咨询。

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助:大学毕业生如果想自己创业,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那就是,如果你想要开公司或者做生意,你可以得到一些创业补贴。

2、一次性工作补助: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已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市财政将给予相应的就业岗位补贴,该补贴工作满一年后发放,连续补贴两年。能激发大学生就业热情和就业兴趣。

3、一次性招聘补贴:高校毕业生被招工单位录用后,可领取一次性招用补贴。受聘后,可提交有关申请表,并领取招聘津贴。

4、社会保险补助:高校毕业生,每年都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也会给他们相应的补贴。

5、一次性就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就业时,会到相关单位求职,然后产生职业介绍费用,国家将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6、临时生活补贴:大学生毕业6个月没有找到工作的,可享受生活补助。然而,这一手续有点麻烦。第一,如果是贫困生,第二,要到地方人事处和劳工局办理失业登记,然后按月领取补助金。

7、一次性寻找工作及职业培训和技能评估津贴:若找不到合适的就业单位,想要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可参加职业培训,并领取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津贴。

大学生就业补助领取方法

1、高校毕业生应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补助金,负责发放失业补助金和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

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可获社保补贴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可获社保补贴。条例就促进公平就业、农民工进城务工、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近年来,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现象随处可见,一些招聘单位在并无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上也私设“门槛”。针对此种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限制特定求职者竞聘;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加大了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扶持力度,其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条例还规定,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同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平等便利条件,并完善劳动者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险等制度。

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

为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条例规定,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限、补贴标准、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事项,按照辽宁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条例规定,下列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需要的非执法性质的辅助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条例还对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和防范规模失业工作预案,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一处处长崔文珠表示,条例紧密联系社会就业实际,对与老百姓就业关系密切的诸多方面都一一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对推动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改善就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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