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建设探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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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加强事务所董事会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的决策机制

  在一些公司中,执行层与董事会高度重合,或者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因而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普遍。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治理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统一,事务所的董事会成员为事务所的出资人,肩负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的这种客观事实,针对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相应的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的对策: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而且尽量采用奇数;优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股东董事的构成;董事会和总经理应两权分离;改善董事激励机制(包括薪酬和持股数),将薪酬制度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搭配起来。

  (二).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结构与运作

  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借鉴上市公司的运作经验,吸收独立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策,另一方面根据行业“人合”的特点,不断地吸收职工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策。在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运作上,一方面,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的决策机关,董事会不能越权代替股东大会。在完成权力的分配以后,有事讨论,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去办,特别是表决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发挥制衡作用,可以有效弥补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制衡机制严重不足的缺陷。例如,通过独立薪酬考核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每个合伙人和每个项目的质量实施独立控制,同时,在工作程序的设计中,专业问题也必须由有关部门审核,而不是由项目负责合伙人决定,可以防止个人独断出现失误或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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