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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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简易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格式,供大家参考学习。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1

甲方:青岛市李沧区富青远五金配送中心(总部方)

乙方: (加盟方) 合同签定、履约地:青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 )市( )路( )号设立( )青远五金加盟店,并按以下共同意向,共同经营。

一、 加盟运作模式: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的连锁经营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为保持集团综合市场竞争优势,双方应统一使用<青远五金供货>品牌,统一对外服务标准,统一内部运作流程管理。

二、 加盟资格:

1,同意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5000元。

2、具备8-12万元的铺货资金。

3、拥有在当地市区内,距其它加盟店一公里以上位置的营业场所,其中一层营业面积30-40平方米左右。 4, 有自主现场开发客户的意识。

5, 始终具有货不全不卖钱,多品种全品种商品经营意识,不赊帐销售等先进经营理念。

三、 甲方职责:

1、负责商品的商品改进,销售价格统一确定,日常商品连锁店配送,废品回收整理。

负责乙方当地常年销售客户的电子商务开发,广告制作。

负责培训乙方现场自行客户开发能力等销售客户开发维护工作。

负责乙方经理及员工商品知识培训、各项经营理念的管理及培训。(在青岛总部进行)以上工作费用,由总部常年负担。

2、 商品质量保证条例:

(1)对于客户所需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资料应负责提供。

(2)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由总部负责。

(3)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总部应给予及时调换。

3、退货约定:

(1)因质量原因而无法正常销售应及时退换货。

(2)乙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应予全额退货,退款。

(3)退货价格依最新价格为准。

(4)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商品或包装破旧残损而无法再销售的和非青远商品,不在退货约定范围。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商品退货,乙方应承担商品返程运费。

4、广告共享原则:

总部加盟店设计统一标志,即:门头要统一,店面摆放定置统一,员工衣着要统一。其中加盟方的货架结构尺寸,门头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总部无论在向何媒体所做的广告,加盟方待遇应优先与自营店。新店待遇应优先与老店

四、 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注册办理乙方的营业执照,租赁乙方的营业店面,并自行承担当地有关工商税务、个人工资、店面租赁费等各项乙方当地产生的经营费用。其中店内货架尺寸,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2,青远连锁经营中,不应赊帐销售,各店应在店内醒目处贴出<本店恕不赊帐>通告,

3、乙方应配合甲方有关指导和帮助,自主自愿的努力开发自己的客户。

4、员工管理:乙方的员工应代表总部形象,严格遵守总部关于员工文明经营、礼貌待客、衣着整洁、热情大方等形象要求。

五、 双方利益分配及有关事项:

1,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00元特许经营加盟费

2、甲方以低于统一销价8%-10%的价格向乙方供货,其中:

开业前铺货时,铺货8万以上按9%让利待遇,铺货10万以上按10%让利待遇铺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或委托总部确定。开业后日常补货时,乙方月销五万以下按8%享受让利待遇,月销达到五万以上可享受9%的让利待遇.月销15万以上的,享受10%毛利待遇.补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

3、甲方极个别促销范例商品总加价率低于10%的不按本价格规定范围执行。

4,乙方有权在总部统一销价基础上,灵活确定使用自己的批零销售价格。

六、 商品配送:

常规配送为每两日集中配送一次,特殊配送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乙方应在商品配送前将所配商品的货款支付给甲方,可以采用提前预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

甲方以寄售方式凭调拨单向乙方发出商品,乙方以支付商品抵押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抵押金,双方以实际形成的对外销售进行最终结算。

乙方收货时应单、货当面点清并在送货单明细上加盖乙方公章和乙方授权的收货人签字。

甲乙双方各建立货款商品流水帐,并每月一次定期核对帐务。

七、 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及约定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重新修订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后,乙方加盟费到位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日 期: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区(乡、镇)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__________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________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甲方:乙方:日期: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3

特 许 人:广州市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 许 人: (下称“乙方”)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特许生产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 包括甲方开发、生产的生物活性有机肥系列产品及甲方许可乙方生产的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

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知识产权 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商标、商号、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专有设备、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宣传推广用品 统一按甲方设计的图案、标识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二、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市/自治区 县/市 区/乡/镇开设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 吨级加盟加工厂,并特许乙方在授权地区销售授权生产产品。

2.2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2.3 甲方将其所有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商标、生产技术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方式

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特许加工制造商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责任。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生产、经营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不能经营未经授权的以诺其他任何产品。

3.4 乙方在产品销售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产品策略、市场推广策略、价格策略等,有权对乙方生产和销售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1.2 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乙方的上月财务报表提交给甲方,甲方指定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3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甲方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有权限令乙方立即禁止并限期整改;发现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有权限令乙方立即收回相关产品,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扣除保证金等处罚,如不服整改,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和消费者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若销售不符甲方规定技术指标的产品,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4.1.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5 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管理费或相关款项达三个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1.6 甲方在为调剂市场需要时,向乙方回购生物有机肥的价格按每吨500元计算,乙方应优先保证供给。

4.2 甲方义务:

4.2.1 授权乙方在合同规定地区按甲方VI标准使用“以诺”中英文注册商标,并以“以诺”该地区加盟生产商的名义开展业务。

4.2.2 负责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产品配方设计、开发和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的制定和质量监督,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加工工艺、操作方法和质量检验标准;并在后续经营阶段,每年可向乙方提供新研制的1~2个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并提供乙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技术咨询。

4.2.3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是,以书面形式传真到甲方,甲方需在72小时内赶到乙方生产现场在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旅差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4.2.4 提供乙方成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技术培训、操作培训、营运管理、厂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营销技巧、电脑操作等);

4.2.6 负责乙方的厂房及营销网络店面设计,并在乙方开厂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来定;

4.2.7 负责制定和修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的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经营手册等相关文件资料;

4.2.8 负责组织全国性营销推广活动,进行以诺品牌的塑造和提升;

4.2.9 负责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在当地的独家经营权,禁止本品牌同样产品进入该区域销售;

4.2.10 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费后至乙方投入产出前5日内,向乙方陆续提交《建厂规划书》、《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书》、《生产配方》4套。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区范围内开展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 有权拥有特许加工制造商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本特许加工制造商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1.4 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技术不过关,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1.5 有权到甲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 乙方义务

5.2.1 及时向甲方给付管理费和定购发酵菌种及其他货品的货款;

5.2.2 按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加盟系统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购置设备(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厂房及销售场所装潢),并负责建厂、设备购买和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或制作甲方技术要求或VI标准规定的加工设备、辅肋设备、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2.3 确保特许加工制造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特许加工制造商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5.2.4 严格按照甲方的原材料配方、技术工艺和操作流程组织生产,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达到甲方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5.2.5 在特许加工制造商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生产和销售甲方许可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不得生产以诺牌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2.6 派专人管理产品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当地市场进行分析和了解,及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数据、相关竞争对手信息等情报。

5.2.7 遵守区域和价格管理制度,不进行串货和超范围销售甲方授权生产经营的以诺生物有机肥产品,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相应合同和协议,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其他地区加盟商代理销售该产品。

5.2.8 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网上销售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5.2.9 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2.10 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特许加盟费用

6.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 元;合同保证金 元;合计 元。

6.2 从合同签订的第七个月起,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元。

七. 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7.1 乙方以全年合同生产量的15%~20%的标准向甲方订购首批生产所需的发酵王菌种及相关辅助材料,共计发酵王菌种 吨,单价 元/吨,计货款 元。

7.2 乙方必须合理安排生产,以保证菌种在保质期内使用,并对菌种进行合理保存,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菌种泄漏或变质,乙方负全部责任,并不可退换。

7.3 开厂之日,乙方应提前天将发酵王菌种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在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并派遣技术和营销培训人员进行技术转让、培训和相应工作;开厂之后,乙方要求甲方发货前,需将需要的原材料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所属仓库提货,每次配货周期不少于 30 天。

八、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特许加工制造商的商标、商号、CIS系统、技术工艺、产品配方、质量标准等所有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8.2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产品配方、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3 乙方销售形势不畅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销售促进工作及合理调配乙方货物进入甲方全国销售渠道及出口渠道进行销售,甲乙方有产品联销业务时,双方另签协议约定。

8.4 甲方支持乙方加入亚洲生态农业促进协会,并成为亚洲生态农业协会的会员或理事单位,参与协会的相关活动。并对乙方生产产品进行认证,协助出口外销。

九、违约责任

9.1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发酵王等菌种及其他原材料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货款;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放货物。否则,按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9.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技术资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培训乙方生产技术人员掌握产品生产工艺和操作工艺,使乙方顺利独立进行生产,如因甲方技术问题造成生产无法进行或产品质量无法达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如限期不能解决的,甲方应重新提供其他产品配方及工艺技术,以保证乙方顺利生产,并有权追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9.3 乙方应保证严格按照甲方产品配方及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生产“以诺”生物有机肥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生产和销售不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单方面中止合同,造成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

9.4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区域管理制度和价格制度,如因销售困难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视实际情况进行调配或特批。如有因串货、在非合同规定区域进行销售授权产品或扰乱市场价格的,甲方将视实际情况进行惩处,并作出5000~100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撤出该市场。如3次以上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

9.5乙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缴纳合同规定数额的管理费的,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依法终止本合同。因此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6若乙方将甲方的知识产权部分泄露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合同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7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协议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乙方如因生产扩大需要,需要提高生产能力,可征得甲方许可,重新签订本协议,加盟费用及管理费用按新的生产规模确定,已预先交纳的一部份费用可以抵扣入新协议所需交纳的费用。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从月日至年月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盖章):广州市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8楼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020-87633665

传真:020-87633998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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