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日用品销售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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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品销售系统是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你知道日用品销售合同是怎样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日用品销售合同模板,供大家参考学习。

日用品销售合同1

甲方:

乙方:

20___年为进一步扩大销售市场与销售业绩,为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为个人与公司的共同发展,制定销售政策如下:

一、销售目标: 万元

二、销售价格:

当日询盘资料报销售经理,最终最低成本售价由总经理制定,为了提高竞争力,争取订单,公司会制定最低成本售价,为了避免订单的流失,产品最终销售价格公司给出参考性意见。

三、销售提成考核办法

1.销售提成:每月根据实际货款回收额计算,销售提成系数为 1%,全年收入完不成指标且完成百分比50%(含50%),提成按原系数考核;完成百分比低于50%,提成按原系数下调5%考核。全年收入指标超额完成的,收入超额部分按原收入系数考核上浮 5%。

2.需要支付佣金的业务,所支付的佣金包含到产品价格当中,报销售经理。

3.产品价格高于公司制定的成本价格,销售利润按 提取。

4.每季度根据实际回收货款的帐额计算,当季度考核销售提成及销售利润,先按70%发放,剩余部分年终考核兑现。

四、易货贸易

为了提高销售范围,只要有订单就可以做,如果公司不生产,公司可以外协产品。如果销售人员能找到更低价格更好质量的产品,报总经理批复,销售提成按原系数提取,易货贸易计入销售目标。

五、产品质量问题

所销产品必须明确质量保证范围,不得随意承诺,如客户提出质量问题,由公司生产部门和总经理共同确认,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由公司承担损失,其他问题造成的,公司不予承担。

六、销售合同及备货单

严格执行订单制,签订合法合同,合同交销售经理审核,报总经理签字盖章。备货单应详细注明发货时间、价格、质量要求、运费结算保险等,公司按时发货,为避免出现失误,货代公司由公司统一指定。若货物已生产且无质量争议,购货方(在非不可抗拒因素下)单方面取消订单的,造成产品积压,给与销售人员一定的处罚,销售人员要严格把控。

七、货款回收

订单签订后预付 30% 后投入生产,到期发货时购方将余款付齐提货,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复。国外业务,原则上严格按照国内业务执行,提单应该交由公司,对一些有信誉问题的国家,原则上要求做信用证,事先了解客户的情况,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复。确保货款回收100%,销售人员应该严格把控评估客户,如造成货款不能回收的情况,公司给与此订单的销售人员一定处罚。

八、销售原则

销售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平台所接订单私自给别的工厂生产,销售人员应该自律,这关乎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如有发现,立即辞退,并扣除年终考核兑现。

九、公司给予销售人员基本月工资为 元,销售人员实习期月工资为 元,实习期为3个月。车费、电话费、客户接待等费用公司承担,如有其它特殊困难情况,可告知总经理,公司给予一定帮助。

十、此合同自20___年 月起执行,有效期为 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用品销售合同2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日用品销售合同3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产品 在 (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甲方不得在前述渠道内另行从事本产品的销售业务.

产品包装:

二、销售指标

1、市场启动期为三个月(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提货不少于 件。

2、其后每月进货量不少于 件,全年累计进货量不少于 件。

3、当乙方完成年进货量指标,甲方给予乙方总进货量的 %作为销售奖励,并以货物形式返给乙方。

三、供货价格、付款方式

1、 供货价格:每件 元(即每盒 元)。

2、货款结算方式

(1)原则上现款提货,即在乙方货款汇至甲方帐户后,甲方再行发货。

(2)甲方可按结算货款为乙方开具发票。

四、供货期限、货物运输

1、乙方每次提货必须提前10天通知甲方,并将有效发货申请单传真给甲方。

2、货物到乙方经销城市的铁路或公路零担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需其他运输方式,超出铁路零担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运输途中如有破损或数量短缺,凭承运部门证明,甲方负责更换补充。乙方在销售和仓储中造成的破损和短缺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收货(即货到) 小时内完成验收,验收时如有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逾期甲方不再负责。乙方验货后,应在 小时内将收货凭据经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甲方,否则视同收货认可。

五、销售价格及渠道管理

1、本产品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政策,每件零售价规定为 元。

2、经销商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降低价格倾销。

(1)乙方保证以不低于甲方规定的零售价格(经甲方同意的打折促销除外),销售本产品。

(2)如乙方在经销期间将甲方的产品低于甲方的供货价销售,一经查实将按该月货款总额的200%赔偿经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跨区域销售产品,不得到甲乙双方约定的专销地点以外的任何地区销售,一经查实将按该货款总额的200%赔偿给甲方,同时取消乙方的独家经销商或经销商资格(本款所指销售为较大规模的公开销售)。

六、广告宣传

1、乙方对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发布方式具有建议权,但最终确定权属于甲方。

2、 地区性的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

3、 根据乙方销售需求,己方按成本价提供相应的宣传品。其他与产品销售有关的用品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 对乙方的经营和推广活动有咨询、知情权。

(2) 在乙方发生违规销售时,有权查看乙方的帐目。

2、甲方的义务

(1)有按照合同规定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本合同生效后,在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在乙方的销售渠道内再以其它任何方式或由任何机构来销售本产品。

(3)有按时供货、保证货物质量和提供经营信息的义务。

(4)有向乙方提供产品销售必须文件的义务。

(5)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有义务无偿退换、并承担运费的义务。

3、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在合同许可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独家经营权。

(2)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以直接追究甲方经济、法律责任。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拓展市场、建立健全有效的销售网络的责任。

(2)乙方有在甲方提供有关手续后三十天内办好本产品上市的一切相关手续的义务。

(3)乙方有对甲方的产品技术、经营情况、市场拓展策略、价格体系等信息保密义务。

(4)乙方不得再经销其它与本产品功效成份相似或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

(5)乙方有义务代表甲方妥善处理当地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功效咨询等相关事宜。

八、合同的解除

1、 乙方的进货量在半年或一年内未达到一定规模,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在市场启动期结束后,如甲方在约定的供货期后15日内仍未发货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解除合同后的有关约定

1、乙方应对甲方经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政策、价格体系等)继续承担保密的义务。

2、乙方应退还所有的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等(包括复制品)。

十、其他

1、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等原因终止或违背合同。

2、 乙方应将资质材料(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证书复印件等加盖公章)于合同签订一并提交甲方备案存档。

3、 合同签定时,乙方须交付市场履约保证金 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4、 当市场营销启动一定规模的广告宣传及规范的终端销售管理,则甲方有权根据费用及责任的分担情况相应调整产品的代理价格和销售量指标。

5、 因产品质量问题可随时退、换货。推广期后,经销商未售出的产品,保质期在一

年以上,包装完好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可按进货量的 (比例)退、换货。

6、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并严禁进行网上销售。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合同生效及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共同遵守。本合同涂改处无双方盖章为无效条款。

3、本合同未尽之外,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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