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宪法宣传周学生心得体会8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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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每个人都要重视宪法的学习。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宪法宣传周学生心得体会800字左右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年宪法宣传周心得体会800字左右一

《宪法》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从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与时俱进

第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第二,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自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第四,关于__职权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__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__“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

科学概括

第一,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因骚乱、战争、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紧急状态常常威胁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一般都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宪法必须规定并规范紧急权力。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但这些概念都有特定性,适用范围比较狭窄。“紧急状态”是大多数国家宪法通用的概念,适用范围比上述概念广泛。宪法修正案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便于应对各种危机,更加科学。

第二,关于政治文明的规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宪法修正案在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具有极强的科学性,反映了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于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关于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使各级人大任期一致,可以更好地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第四,关于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规定。宪法原来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征收的规定。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原来的规定以及据此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既涉及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即征收;又涉及了临时用地的情况,即征用。宪法修正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区分,理顺了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财产关系。

以民为本

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次修改,一是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二是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规定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四是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的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2020年宪法宣传周心得体会800字左右二

4月23日下午,我局按照县委政法委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全局干警集中学习了省委党校社科部王卿教授的辅导讲课,通过学习,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2020年宪法宣传周心得体会800字左右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了全面推进、加快推进的新时期,预示着我们国家治理方式进入一个新阶段,必将有力地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极大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其中专门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调法律的权威,走法治之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我们党在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问题。如果人人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并行不悖、缺一不可,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西方社会也不是仅仅靠法律来治理,西方社会是依法治国与宗教治国相结合,宗教就起着道德教化作用。所以,我国历史上强调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是有它的道理的。

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比如,诚信是一种道德规范,同时,又要有法律来约束。现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诚信条文,这就大大增强了诚信道德规范的权威性和践行力。再比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敬老孝老已成为一种社会呼唤,成为一个普遍的道德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就大大推动了敬老孝老传统美德的弘扬。还有志愿服务,这是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道德精神的一个重要载体,许多国家都是用法律来规范和推动志愿服务的。我们也应该很好地加以借鉴。

总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020年宪法宣传周心得体会800字左右四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10月28日全文公布。

《决定》分为七大部分。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总原则和指导思想下,《决定》从法治的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了分述和部署,最后专门阐述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两个重要主题。从内在逻辑上看,《决定》展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是一份涵盖了目标、原则、方法、改革路径、具体任务的纲领性文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

从历史上看,《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续探索和不断推进的重要成果,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中国成立初期系统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对法治建设之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性的再认识,是对历史大势的把握、改革要求的回应。《决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我们党更好治国理政提出了重大战略任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高度,展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必将极大地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从现实来看,《决定》将为国家治理领域带来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四中全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时刻召开的重要会议,而《决定》则是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层呼应,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延伸。它对法治建设和法治领域改革的部署,规模之大、动员之广、理论创新之多、改革路径之清晰、具体任务之明确,前所未有。其中所包含的众多制度创新和司法改革措施,说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已经在普法、知法、懂法等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跃升到更加具体的机制体制层面、操作层面。因此,《决定》不仅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框架和路线图,而且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固的支点和坚实的保障。

目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极其繁重、矛盾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强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这份纲领性文件,关乎我们党执政兴国,关乎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需要我们全面贯彻,认真落实,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不懈努力。

2020年宪法宣传周心得体会800字左右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再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权力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明确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权的明确规范。对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而言,要想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除了做到不侵害公民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具体执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要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让违法份子有漏网之鱼。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作,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是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这一精神内涵的重要体现。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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