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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排污许可证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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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餐饮排污许可证申请书,方便大家学习。

餐饮排污许可证申请书1

我公司(个人)于 年 月 日在武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 _×位置 土地一块,用地面积 _ m2,容积率 _ ,建筑密度 _ ,总建筑面积 _ m2,现将进行建设,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餐饮排污许可证申请书2

(排污许可证审批单位):

我(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个人)予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已经准备了所需的相关材料。特报送你局申请批准,请你局予以查收。

附件:1、

2、

3、

4、

_位置 土地一块,用地面积 _ m2,容积率 _ ,建筑密度 _ ,总建筑面积 _ m2,现将进行建设,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餐饮排污许可证申请书3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___中学系寄宿制学校,在校寄宿学生 300 多人。学 校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非常严格,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 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 检,身体健康,学校开办食堂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已 于20__年 9 月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此证有效期限已到, 特申请换证,请办理为谢!

餐饮排污许可证申请书4

__乡卫生院:

我真心期望,在日在__村建立卫生室,在乡卫生院直接领导下,为__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从医__年以来,一直在__村从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虽然我没有进入医学院校进行学习,但依靠自学并参加自考,通过了中医专业10门课程学习,后因自考年限超标不准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而放弃另外两门课程学习。1997年,我通过了无为县乡村医士资格考试,__年,我又通过安徽省乡村医生资格考试。__年,我撰写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发病机理》论文被中国·中医药学刊杂志社采用;次年,我撰写的《<诊疗流程图>制定的目的、特点及意义》论文被中华中医药学会主办的“中医药现代化及其实施对策学术研讨会”会议收录。同年,我进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域进行研究;__年,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材料,要求我进行医改调研。__年~__年,我先后完成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现状与改革的分析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法(草案)》、《国家基本医疗制定(暂行)条件(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法实施条例(草案)》等,并出任国务院医改协调小组中国cyzy1医改课题组组长,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尽自己一份力。

我的经历告诉我,没有乡卫生院的关怀和培养,就没有我的今天。当我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乡卫生院帮助我克服;当我在前进的道路上取得一点成绩的时候,乡卫生院给予表扬和鼓励,我只有献出我的力量来报答乡卫生院给我的厚爱。

我深知,自己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乡医院要求相差太远。但我决心以中共中央(__)6号文件精神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知识,坚决贯彻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奋斗终身。

请乡卫生院批准!

餐饮排污许可证申请书5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我__中学系寄宿制中学,为在校寄宿学生提供早晚餐。学校有学生食堂一栋,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办理食品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管理。

总之,我石堤中学食堂完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特申请食品许可证!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 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编者注:此字读jv,右边为火字旁,左边为局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函;

(二)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餐饮场所环境影响保护审批登记表;

(四)餐饮场所地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对于规划控制区外的地区或者临时商业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规划部门对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的验收意见及其附图;若涉及建筑物规划功能变更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餐饮业户名称核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提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水接驳证明或者接驳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餐饮场所: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第十三条 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餐饮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第十七条 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其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业户负责承担,并应当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 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其他餐饮业户应当参照技术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业户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__)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户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可以限制其营业时间,其中,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的7时至22时。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餐饮场所排污许可制度。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对餐饮业户核发、变更、撤销、吊销、注销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

餐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照。

第二十五条 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持有人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污水、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措施);

(三)有效期限;

(四)备注(包括基准炉头及餐位数,油烟、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需注明不得设置炒炉、不得排放油烟);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排污口的名称、编号;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限值等要求;

(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五)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清洗技术要求;

(六)年审记录;

(七)持有人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餐饮业户依法取得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规避行政处罚、污染扰民严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饮业户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饮食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餐饮业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环保、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场所是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业户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大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饮业户;中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间的餐饮业户;小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饮业户。

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在线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施。

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__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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