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货币与中央银行的关系研究(2)

时间:2021-06-17 10:03:32 0

  二、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不可兑现的负债
  
  不兑现货币的应用,离不开早期使用商品货币习惯的形成和发展,因为不兑现货币是由可兑现货币发展而来的,而货币发行的垄断权为不兑现货币的实行铺好了道路。一国转向不兑现货币,一般是由中央政府赋予单个机构(即中央银行)具有垄断发行货币的特权开始的。中央银行的负债如同黄金白银被广泛接受,并且成为其他银行的储备。然后,政府持久性地取消了中央银行负债的可赎回性,中央银行发行的基础货币也就成为不可兑现的货币。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虽然也将此列入负债,但在一般情况下,却是一种长期无需清偿的债务。当今,对货币发行人的要求权不可兑现。此不可兑现货币能够持续流通的首要原因在于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再者,人们已经熟悉它,并可用自己的物品去交换货币(卖出物品),再用所交换的货币购买自己想买的在购买能力范围内的任何东西。这样,继续接受它也就有了自我强化的性质:如果交易者知晓其他交易者都接受他们,那么拒绝它对任何交易者都不是自利的。
  就中央银行投入市场的纸币而言,人们手中持有它,并不认为自己握有中央银行的债权,倒是认为握有社会财富。人们也逐渐忘记了持有纸币本身对发行人的要求权,人们也忘记了自己的债权人身份。在纸币购买力不变至少是不减少的情况下,人们完全可不考虑它对外部货币的要求权,因为它本身可直接实现人们换得所需物品的最终目标,而不必将它换成外部货币从而间接换得自己的所需物品,且这在目前也是不现实的。但关键是纸币并不具有稳定的购买力,它可能随着通货膨胀而贬值,这样人们对物的要求权可能无法实现,或实现得很少,也就满足不了人们的最终目标。而纸币购买力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不兑现的货币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使央行能按照政府意志随意操纵基础货币量,这是以损失大多数人的福利为代价的。
  在可兑现货币制度下,基础货币必须以该国的黄金量为基础发行,如以美元为中心的货币体系,即是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若美元的发行超过了美国拥有的与其等价的黄金量,超过的美元也就不能换取黄金,这种制度将崩溃。实际上,当初这种体系的崩溃,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因为美国陷于战争的泥潭不可自拔,财政赤字迅速增加从而大量发行美元造成的。在不兑现货币制度下,由于中央银行不兑现其负债,基础货币量发行的多少对中央银行也就无约束作用。中央银行可通过操纵基础货币量的变化为政府融资、敛取铸币税并实施货币政策以实现政府的目标。

  三、中央银行通过垄断对基础货币的铸造来为政府获取铸币税
  
  铸币税,是中央银行从发行货币中获得的净收入,它等于发行出来的货币的交换价值与制造货币和维护货币流通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如果新旧货币没有差别,通过将新货币投入流通,则基础货币的扩张意味着现有货币的价值缩水,也就对货币持有人进行了课税。显然,铸币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税收。而在征收铸币税时,往往伴随着货币供给的增长。
  在金银铸币本位下,铸币税指封建主从铸币中所获得的收益,即铸币的面值与实际的金银含量、铸造货币的成本之差。即 S=M-PQ-C,S为名义铸币税,M为该批铸币的面值,P为铸币厂为每单位金属支付的名义价格,Q是该批铸币所含金属的重量,C是铸造货币的成本。铸币厂常常通过减少铸币重量和贵金属含量、降低贵金属价格等手段增加每批铸币的铸币税。如果在一个完全竞争的行业中,竞争将促使铸币面值等于其边际成本,铸币税S=0。但政府竭力在货币生产上推行垄断,希望赚取铸币税。
  在不兑现货币制度下,基础货币的黄金含量为0,生产成本也几乎为0,假定Q =0和C=0,则M=S,在不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的情况下,每年的名义铸币税即为基础货币存量的变化。在现代金融体系下,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控制并发行的,中央银行通过增加基础货币即可增加铸币税。由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特殊关系,铸币税大部分为政府获得。如果政府将获取的铸币税再投入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既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又能通过基础设施等的建设为公众谋福利,那么这部分铸币税对公众来说是乐意接受的。但是政府本来就有为其公民提供各种设施的义务,在通过制定十分复杂完备的税法向公民征收各种税收后,它就不应该再征收铸币税这种隐性税收,这样的重复征税牺牲了公民的福利。假如这部分铸币税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或其他用途,那更是对公民福利的巨大牺牲。
  中央银行在向市场注入基础货币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市场的货币供应具有一定的弹性,但作为政府的银行,在政府出现财政赤字时,有责任为政府筹措资金和提供信贷。如果中央银行简单地通过印刷纸币直接为政府偿债,因增加基础货币量而获取的铸币税有助于为政府弥补赤字,但却容易造成通货膨胀,所以很多国家从法律上对央行向政府的贷款加以限制。
  就我国来说,在《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可通过增加基础货币量,直接借款给政府以解决政府赤字。在《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政府债券,也不提供临时贷款。中国政府发生财政赤字,除了可以增税外,应通过发行期限不等的国债解决。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间接购买政府公债,即社会公众和各商业银行先买下政府公债,中国人民银行再从他们的手中买入,其结果可能比直接买入投入更多的基础货币量,显然间接购买成本高于直接购买成本。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只要能间接购买政府债券,就仍是政府赤字的融资人,其在向市场投入基础货币量时,获取铸币税,间接了结政府的债务。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创造的铸币税全部归属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