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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公司章程标准优秀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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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民营公司章程标准优秀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民营公司章程标准优秀模板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县__镇__道特x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食品(豆皮、鱼面、糯米粉)加工与销售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余下的注册资本80万元人民币由王__、王__两位股东分别在20__年x月20日前按比例缴足。

第八条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应在设立公司申办过程中,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时向验证部门提交有关的凭证和实物。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单位和个人。

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闲散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

一、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东主持。执行董事届时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开股东会,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推举的大股东主持。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执行董事可召开临时股东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权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三、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经 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 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提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经股东会决议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五、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债权人,并于6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清算小组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工 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第十三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后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民营公司章程标准优秀模板篇2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营公司章程标准优秀模板篇3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一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其他变更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级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销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任期每两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选任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件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 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

20__年x月x日

民营公司章程标准优秀模板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分公司由__公司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民营公司章程标准优秀模板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__市__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自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行为规范。

第二条 __市__酒业有限公司由仲敏厚、仲芳芳、仲君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邮政编码:_。

第四条 公司的宗旨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开展经营活动,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享有股东性质的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液态法白酒制造;酱醋酿造;建筑材料、白酒及酒类原料销售等。

第七条 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变更经营范围,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分别出资数额是:仲敏厚30万;仲芳芳14万;仲君14万。

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拾捌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现汇为50万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八十九点六。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章 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条 公司制作并保留记录股东的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和其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2、

3、

分取红利权;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4、

5、 依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资权;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6、

7、

8、 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对公司负有一次缴足出资额,并以此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遵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另二股东同意。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监督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7、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须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会议的地址、日期及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会的特别决议由有表决权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作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指定人员归档保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协商推选仲敏厚担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自信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推选由仲君担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二十四条 经历的职责如下: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五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合同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谋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中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有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前15天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5%-10%作为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可再提取。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定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 职工、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职工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公司对所有员工采用合同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一章 破产、解散、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1、 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 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4、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解散的,由公司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应说明债权原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追收公司的债权;

4、 清偿公司债务、解聘公司从业人员,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 代表公司的清偿债条进行诉讼活动;

6、 结缴纳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己谋私,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的各项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的为准。本章程和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同时向公司注册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签字:

__酒业有限公司

__年x月x日

1163337